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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款及細則

博藝館租用場地須遵守的規則條款:

1. 租場者須登記為會員,經指定平台、電話或現場預訂,預訂後需二十四小時內繳付租場費用並將付款資料傳訊給本館。完成繳款及經本館職員確認後,系統於二十四小時內會以短訊(SMS)發出進場二維碼(QR Code) 予租場者作進場之用,如未收到請聯絡本館。逾時繳付當作自動取消預訂。

2. 因任何原因取消服務,退款餘額將存入租場者的會員帳號户口,日後可用作支付未來在博藝館消費之用,以取消日計算,有效期為一年,場地使用前四小時內將不接受取消。如要取消按以下條款處理。
A. 場地使用時間十四天前博藝館將收取50% 總服務費用;
B. 場地使用時間七天至十四天內博藝館將收取70% 總服務費用;
C. 場地使用時間一天至七天內博藝館將收取80% 總服務費用;
D. 場地使用時間四小時至二十四小時內博藝館將收取90% 總服務費用。

3. 若天文台於租用場地或服務之三小時內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,或因政府法例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,而導至博藝館未能提供服務,有關預訂可安排改期,有效期為三個月。若要求退款者,本館將收取20%已繳租場費用作手續費。

4. 租場者可使用進場二維碼 (QR Code)於租用場地之指定日期及時間預早三十分鐘進入本館。

5. 如場地超時使用十五分鐘後,博藝館將按每半小時計算。有關超時使用須取得博藝館同意,超時費用於使用場地完結時結算。

6. 租用者須按場館貴客租用及指定用途進行活動。如需要使用館內或館外額外設備/設施,請向本館職員取得同意並清楚條款細則後才可使用。若有任何損毀須由租用者負責。

7. 租場者如需使用非本館供應商的服務、設備或自攜設備,需取得博藝館同意。如因使用者引致本館相關設備損壞由租場者負責。

8. 未獲博藝館同意,使用者不得於本館租用場地範圍內作任何派對及餐飲安排,為保持館內優良環境及空氣質素,本館內嚴禁吸煙或喧嘩。

9. 離場時請關閉所有音響、燈光、冷氣等設施,並需清理現場及將本館設備放原本位置。到訪者攜來一切私人物品,博藝館恕不承擔保安責任。

10. 為保障知識產權,租場者帶來有版權的一切作品,必須已經得到任何涉及有關的版權人同意。如有追討未經授權或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,由租場者自行承擔責任。

11. 本場館已購買公眾責任保險。場地使用者之活動引致損失及/或傷亡,由其個人及/或租場者自行負責。

12. 以上所有規則條款由博藝館保留最終決定及追究權利。本場館營運以香港法律為依據。

13. 租用者如有任何對場地租用有疑問或有特別安排的需要,歡迎致電 3555-5678 與本館職員聯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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